【你知道,「妨害公務」判有罪的比率高達95%嗎?】
這則新聞裡的警察這樣使用妨害公務罪,真的很壞。
「妨害公務罪」是對公務員施以強暴、脅迫手段就會成立,基本上只要有肢體衝突、碰撞,就算沒有讓人受傷,就有可能構成強暴而成立妨害公務罪。
🎸在我國,被檢察官起訴進入法院後,妨害公務的成罪率相當高
妨害公務至今為止共有11338筆判決資料,算是一個不少見的案件。
在這些案件中,10790筆資料(約莫95%)是有罪的判決。
很可怕吧?幾乎是被起訴後大概就等於宣判有罪了。
而以地區來看的話,在106年間最多判決發生在新北(174件)、桃園(131件)與台中(112件)幾個地方法院。
這種結果可能起因於人口、治安還有地檢的態度,不能一概而論,但只能說,在這幾個地方最好是不要跟警察起衝突...
🎸話雖如此,妨害公務也不是隨隨便便都會成立
以這則新聞來看,警察擺明逼迫當事人陷入「想離開就要推擠」的情況,然後
「一推擠就構成妨害公務」,這麼會玩法根本不是警察了,這是律師吧?!
但這警察法條只學了一半。
妨害公務罪的成立要件還有另一個,那就是當時公務員要「依法執行職務」。只有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時候,對執法作為進行暴力對抗,才會成立。
警察職權行使法給予警察權利,盤查有犯罪嫌疑的人民、查證身分,這是依法執行職務,但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許警察可以逼迫當事人簽自願搜索同意書(用逼的還叫自願嗎!),搜索以持有搜索票為原則,在沒有急迫危險或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,警察不能未持票進行搜索。逼迫當事人簽同意書,不是依法執行職務。
依照新聞所載,人民有配合盤查,但不願意簽自願搜索同意書,為此而進行抵抗甚至推擠的話,其實是不會構成妨害公務罪的。
有些人會把「警察權利」跟「治安」畫上等號,認為就是因為警察做什麼都綁手綁腳,治安才會不好。但之所以要求警察執法時要遵守各種程序,就是要避免像新聞裡面這種情況發生,應該是有事才能調查你,而不是查完你來證明你沒事吧?